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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 constitutional unamendability rules make a difference?
DOI:10.1007/s11127-025-01350-w.png)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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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常常试图修改宪法以去除对其权力的制约。为帮助防范此类民主侵蚀,宪法起草者和法学家有时会通过以下方式限制宪法修正案:(1)在宪法文本中规定某些条款或原则永远不得更改(永续条款);(2)授予最高法院审查修正程序合法性的权力(修正案审查);或(3)发展出司法原则以阻止改变宪法性质的修正案(不可修正原则)。但不可修正规则是否确实与各国民主水平的差异相关联?我们认为,永续条款更有可能出现在更利于保护民主的条件下,而法院创设的司法原则则会在民主受到威胁的条件下出现。我们还假设,由于当准独裁者掌握足够政治权力以修改其宪法时,法院和政治行为者都难以抵制,因此执行这些规则较为困难。我们使用关于各国不可修正规则及其民主水平的的数据来检验这一论点。在三个研究设计——跨国比较、面板回归和事件研究——中,我们发现一些证据表明采纳永续条款的国家随后民主水平更高,但这可能是由于这些国家在采纳条款前的民主化趋势存在差异。相比之下,我们没有发现修正案审查或不可修正原则与民主水平差异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据。我们发现不可修正规则与更高的宪法替代率相关联,表明当修正不可行时,可能通过重订宪法来推行非民主改革。我们通过一项关于总统任期限制规避的案例研究补充了这些定量发现,该研究显示不可修正规则很少被用来阻止任期限制修正案。
Keyword:
Constitutional law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Amendments
Democracy
期刊
P
IF:
2.2
论文数:
83
被引数:
5.0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