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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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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亚里士多德到当代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幸福主义美德伦理学家认为(1)人类繁荣(eudaimonia)是行动的最终伦理正当目的,以及(2)人类繁荣在于践行品格美德。本文有两个目标。首先,我主张将这两种承诺区分开来,并将一般的幸福主义与其常见的美德伦理解释区分开来。为此,我阐明了幸福主义的正当性结构。其次,我反对这两种观点的结合,即幸福主义和繁荣的品格美德观念。根据幸福主义的假设,繁荣是伦理行动的唯一最终正当目的,因此繁荣所包含的内容必须是一个无需进一步正当性的合理最终目的。但品格美德活动并非一个合理的最终目的。践行诸如正义、勇气和节制等品格美德的道德和审慎活动,通常旨在产生或分配工具性利益,而这些利益必须服务于并受到其他目的的正当性支持。
Keyword:
Eudaimonism
Virtue ethics
Human flourishing
Ethical justification
Character virtues
期刊
P
IF:
0.7
论文数:
29
被引数: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