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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法院将执行管辖权协议,除非它们发现不应执行的“充分理由”或“强烈理由”。本文认为,充分理由测试是管辖权协议在非方便法院原则下通常应被视为重要因素的产物。具体而言,这是因为管辖权协议反映了当事人明智的看法,即他们选择的法院是解决其争议的适当论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偏离。这一解释说明了充分理由测试的诸多特征,否则这些特征难以合理化,并对非排他性管辖权协议和合同性禁诉令的法律处理产生了影响。
Keywor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risdiction agreements
forum non conveniens
stays of proceedings
anti-suit injunctions
期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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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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